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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快速检测结果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13-03-13 [764]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中消协等部门人员和专家就“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走进家庭”进行研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商品监管处处长潘海峰表示,对于食品快检的法律效应,目前工商部门还是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监管部门应明确食品快检法律地位

     经过讨论,参会代表一致认为,要让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能真正进入百姓家庭,首先,有待于我国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的大力提升和相关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其次,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尽快明确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法律地位,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引导消费者凭借快检结果进行规范维权;设计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举报线索给监管部门。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商品监管处处长潘海峰表示,目前对于快检的法律效应,工商部门还是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为行政执法有自己法定的程序,快检技术只能作为一个发现问题的手段。

 

     快检走进家庭是不得已而为之

     过去几年间爆发的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沟油事件以及刚发生不久的塑化剂、假羊肉事件,让市民对食品安全产生了不信任感,一种“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开始在网上并进入家庭。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邱建国表示,快检技术走进家庭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老实讲,快检不是普通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但现在发展快检技术适合当前国情和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