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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国家标准9月1日执行 农业部公告第1960号

2013-07-04 [1154]

       为加强兽药国家标准管理,我部组织修订了截至20051231日前发布的,以及未列入《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一部、二部的兽药质量标准,并编纂为《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册》,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册》收载的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自201391日起执行。

  二、自201391日起,除《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和《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册》收载的兽药质量标准外,20051231日前收载于历版兽药典、兽药规范、2003年版和2006年版《兽药质量标准》汇编,以及我部发布的化学药品与中药兽药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三、自201391日起,《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册》收载品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报,应当执行《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册》。兽药标签、说明书执行标准一项应标注为《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册》201391日之前已送兽药检验机构并开始检验的产品,兽药检验报告标注的执行标准可为原兽药质量标准。

  四、201391日之前生产的兽药产品,仍可按原兽药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在该产品有效期内流通使用。

  五、已获批准的《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册》收载品种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自行将执行标准项改为《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册》;已印制的产品标签和说明,兽药生产企业可自行对执行标准项进行修正,修正后可继续使用至2014630日。

  六、《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册》的有关解释和意见反馈的受理工作由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