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实行农业检测标识
2014-12-31
[18955]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高农业检测工作的规范性、性和公信力,由上海市林业总站承建的农业部花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将于2015年正式启用农业检测标识。
对农业检测标识使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1.凡农业检测机构,应在室内显著位置悬挂农业检测标识;2.农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文书、报告等,应当采用农业检测标识;3.农业检测机构工作人员证件、统一服装徽章、车辆标识等,可以采用农业检测标识。
启用农业检测标识,有利于维护农业系统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有利于约束和规范农业检测机构行为,有利于社会和公众对农业系统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