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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潲水油”商家有法可依

2011-11-01 [509]

        近日,重庆九龙坡区破获一起“潲水油”大案。不法商家把喂牲口的“潲水”提炼成食用油,除了肮脏不堪外,还面临和“地沟油”一样的检测难题,其多项指标竟可达到或接近食用油相关检测标准。办案民警说,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潲水油”是有毒有害食品。定罪时必须认定其“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是“有毒有害”。而相关鉴定部门只能对“潲水油”的一些具体指标进行量化鉴定,很难认定其“有毒有害”,这给严惩不法商家造成困难。(18日《京华时报》)

  相比其他有毒有害食品,“潲水油”

  并不会立即致人伤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所以其隐蔽性很强。如果各项指标都合格,有关部门处罚起来的确会遇到法律适用难题。但“潲水油”多项指标可达食用油标准并不是无法定罪处罚的理由。

  《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刑法》第144条则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用潲水作为食品原料肯定不合格,即使“潲水油”没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是被认定为“有毒有害”产品,也可以依照上述条款处罚。

  当然,罚款、吊销许可证和五年有期徒刑的处罚还是太轻,震慑作用不足。不仅食用油标准应该重新修订,避免“潲水油”变身食用油的尴尬。相关的检测技术也要提高,防止“潲水油”

  混入市场。同时应完善针对“潲水油”的法律规定,加大惩罚力度,严惩不法分子。如果违法成本不提高,食品安全就难以保证。只有罚得他们倾家荡产,牢底坐穿,才能形成震慑效应,防止更多人以身试法。